常识中属于同一类商品的酿酒机器在归类中却可能分属不同税号,这需要详细参考相
应章目的归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专门为酿酒机器在税目
84.38 项下
列了一个子目
8438.4000,但企业在通关环节中依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同一条生产线上不可
替 代 的 同 类 型 产 品 为 什 么 还 会 区 分 出 如 此 多 的 税 号 ? 为 什 么 麦 芽 压 榨 机 可 以 放 在
8438.4000(进门关税 7%),而原液的压滤机就只能放在税目 84.21(进口关税 12%)项下?
为什么带了搅拌装置的发酵罐可以放在
8438.4000,而不带搅拌和冷却装置的发酵罐要按材
料归人十五类的章节(进口关税
10.5-17.5%),又进一步,有些带有换热盘管的发酵罐甚至
还要放入税目
84.19 项下(进口关税 0%)?
这些疑问在《税则》及其解释性文件《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都可以找到答案。也
是在酿酒机器的归类中最重要的归类原则。
在
84 章章注二的条款中,提及了一项重要的归类原则:“除……,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
既符合品目
84.01 至 84.24 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 84.25 至 84.80 中一个或
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人品目
84.01 至 84.24 中的相应品目……,而不归人品目 84.25
至阴,
80 中的有关品目”。
因此同样是酿酒行业的挤压设备,固体的麦芽挤压机可以归人税目
84.38 项下,而液体
的原液压滤设备因为在税目
84.21 项下列名,就使用了章注二“从前归类”的原则。
同样的,因为装有换热盘管的发酵罐在税目
84.19 中列名,所以也就被排除出了税目
84.38 项下。
考虑到一些酿酒设备在归类时常见的问题,《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还专门在品
目
84.38 的条文中举例说明:“本品目不包括:1、无机械装置或冷却装置的发酵桶:它们应
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2、麦芽干燥设备;装有加热装置的浸渍容器及麦芽浆桶;熬啤酒花或把
啤酒花熬液与麦芽汁放在一起熬煮的容器(品目
84.19);装有冷却盘管及啤酒冷却器的发
酵桶(品目
84.18 或 84.19)。3、压滤机(品目 84.21)”。
此例中,可以看到在行业中或常识里被认为是同一类的商品,但深究法律细节,原来
使用的条文还是大有不同,这即是归类需注意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