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控制价招投标造价审计的实践与探索
集团军工程从不招标(或议标)、有标底招标、工程量清单无标底招标
直至现在推行的控制价条件下的有效最低价中标,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
逐步规范和趋于完善的过程。这同时也给审计部门带来了很多新课题,如
何及时有效实施审计监督,更好地为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服务,值得我们大
家共同思考。下面,笔者就工程控制价招投标工作,主要阐述三个方面的
内容:一是工程控制价招标的内涵及其审核意义,澄清观念,形成共识;
二是着重就控制价招投标造价审计监督办法与大家进行商讨,并提出审计
操作规范,确保审计质量;三是对审计需要资料及有关注意点作出明确,
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避免无效或重复劳动,提高审计效率。
一、实施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的必要性分析
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或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当时当地
的计价办法、招标文件、市场行情,并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条件水平差异,
调整编制的招标工程造价。工程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并公布,各投标
单位投标报价必须以此作参考,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若高于招标控制价
等同于未响应招标要求,不能成为中标单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充分发挥司
“
”
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党的 十六大 所赋予的神圣职
责,给审计工作增添了激情和动力。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军事经
济秩序、提高经费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公开,有必要对控制价进行审计监督,这正是军队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
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必要举措。
(一)执行工程审计法规的客观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1995]军字第 16 号,1995 年 4 月 17 日施行,这是军队审计方面的
最高法规,由江泽民主席签批颁发)要求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部门都
要接受审计监督,并规定审计部门对军队基本建设工程预算、预算执行情
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南京军区基本建设审计规定》(
[2001]南联字
第
8 号,2001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审计部门对各类工程
项目(含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过程实施主动审计。《集团军工程竣
工结算》(
[2002]军审字第 1 号,2002 年 1 月 6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
规定,工程预算未经审计 一次性包死 以及竣工结算未经审计擅自报销的,
审计部门有权给予罚款(处以投资额
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审减额的
50%),并视情况轻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