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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7 号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已经 2014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第 3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 年 2 月 16 日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

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
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
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

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

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

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

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

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南

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10 月 31 日。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