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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系统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卫生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

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卫生专业的医、药、护、技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

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

    (一)医疗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政管理等工作,履行诊断或管理工作职责的

专业技术人员。

    (二)药剂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药剂工作,履行中、西药制剂、调配或其它药事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护理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政管理等工作,履行护理工作职责的专业技

术人员。

    (四)其它卫生技术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工作,履行技术操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

具备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副

主任医

(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 2 年

以上

;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 4 年

以上

;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