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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

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

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

.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

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

.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

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

定后,方可使用。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

  

(一)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方案设计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专

业设计说明

(包括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采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热能动力说明等

)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②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③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方案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

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②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③ 工程概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