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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法规》考点:仲裁法法详解

  

2Z203040 仲裁法

  

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法院的法律效力和对仲

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进行的必要前提,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

仲裁委员会的选取不受地域限制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

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注意掌握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方式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

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以口头方式订立的无效。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合同履行发

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对此乙

公司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开庭审理中,甲公司举出充分证据,乙公司败诉已成定局,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则人民法院应

( A )。

  

A.继续审理

  

B.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

  

C.如甲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没有异议,则裁定驳回起诉

  

D.将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移交有关仲裁委员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