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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
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

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

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是国家计委于 1986 年颁

布实施的,执行已有

12 年。原规范是在 1983 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

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

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

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

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

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

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

 

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
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

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

 

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 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

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

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

应设电梯,

GB50045 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

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

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

符合

GB50045

 

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
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

法规与住宅建筑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 从
1996 年起到 2000 年,新设计的采暖住宅建筑应完成 1980~1981 年当地通
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

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

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