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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备考资料汇总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了解):从新中国成立直至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固

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

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

由其进行管理。投资

“三超”、工期延长的现象较为普遍。80 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

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建设部于

1988 年发

布了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于

1988 年开始试点,5 年后逐步推开,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

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

段。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熟悉):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

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

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监理

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

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

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

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

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

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

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

同的一种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行为实施监理,仅委托施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