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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工程

财务税收及保险规定

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一、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营业税

1. 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的单位和个人。

2. 纳税对象

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

(1)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

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谓价内税是指

商品价值或价格内包含应纳的此项税金,因而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

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

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

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