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工程
财务税收及保险规定
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一、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1. 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的单位和个人。
2. 纳税对象
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
(1)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
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谓价内税是指
商品价值或价格内包含应纳的此项税金,因而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
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
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
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