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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法律

责任

法律责任

1. 对擅自从事造价业务的处罚

未经注册,以

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造价工程师

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消其注册,3 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