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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债权

制度

 知识点一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述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

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

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

面:

1、债权主体的想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

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知识点二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

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

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

为一旦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称为侵

权之债。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