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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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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为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责任,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

 

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有效地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结合起来,

 

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人员 )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

 

(二)公司副总经理;

 

(三)公司财务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

 

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