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必看重点:劳动法
1170.劳动法
1171.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
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应进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劳
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非法雇用童工、侵害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
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