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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必看重点:民事诉讼法

3030 民事诉讼法(以司法方式解决)

理解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3 人以上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理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3031 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注解: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

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

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合同

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