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必看重点:民事诉讼法
3030 民事诉讼法(以司法方式解决)
理解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3 人以上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理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3031 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注解: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
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
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合同
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