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必看重点:物权法
1050 物权法(新增必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立法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注解:
1)所有权是自己的 2)用益物体是他人的 3)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
1051 掌握抵押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就是抵
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动产优行受偿权)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买受人的效力(银行不及买受人)
2)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
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
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
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
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