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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主体包括三方面: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自律性组织;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市场发行主体

和交易主体。一个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应是三方面都能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要达到这种

效果,需要通过以下措施: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相关机构的内部

治理;提高自律性组织自律监管能力,理清权责关系等。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3-3890(2009)06-0072-05 

  

 

  鉴于市场失灵原因,各国政府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但随之发现政府也存在失灵问

题,各国因此先后发展自律监管体系来应对。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刚完成

“奠基阶段”,从理论

上讲在基本完成

“市场化”阶段后,才能更好地实施“国际化”。但目前世界金融形势的变化和

中国要把上海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的举措意味着国际化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大大

加速,而国际化要求证券市场拥有高效、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比如欧美等世界金融中心均

是这样。在这种背景下,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加快改革,即从目前政府监管和自律

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由于历史原因非常强势的监管体系,要逐步变为政府监管为适度监管,

与完善的自律监管共同应对市场问题的体系,与国际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接轨。

 

  

 

  一、国内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主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自律

性组织;二是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

构;三是市场发行主体和交易主体。

 

  

 

  

(一)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现状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中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自律监管组织,其自律监管工作虽然取得

一些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独立性,依赖政府过度。这体现在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范围除依照证券法规定之

外,首先取决于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不是直接来源于会员的现实需要。再者,协会的机构

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也主要由行政机关或由行政编制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