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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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收货与验收
第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药品收货与验收标
准。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
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输
状况进行检查。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密闭,如发现运输工具内有
雨淋、腐蚀、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现象,及时通知采
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二)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
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报质量管
理部门处理。
(三)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采购部门要提前
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
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通知收货人员;收货人员在药品到
货后,要逐一核对上述内容,内容不一致的,通知采购部
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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