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培训辅导:建筑工程复习提要
执业管理: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
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
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
理。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具体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
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
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
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
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
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
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21 条同时指出,注
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
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利
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
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
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7.协助
注册管理
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