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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章节讲义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

?

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如下几方面的监督:

(1)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1)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必须进行招标: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c.勘察、设计、

监理

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承担建设任务: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

c.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d.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e.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f.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g.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h.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备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进行。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

合国家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以及能使招标后工作顺利进行,因此不同标的的招标均需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