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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指医务人员通过对病人的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因此病
历书写的内容可以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因此成为各级医疗单位关注的要点。目前全国各省
市地区均有各自的《病历书写规范》的文本,虽内容基本上一致,但从全国整体来看,在某些有关医、教、研对
病历内涵的要求仍未能达到统一的规范要求。为了更好地为病人服务,规范病历书写,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使医
疗信息为当前医疗、卫生改革服务,制定全国统一的《病历书写规范》,将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教学质量及科
研水平;也提高医师们对病历书写的法律意识和学术水平,使病历信息资源更广泛地服务于病人及服务于社会。
受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委托,在全国病历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支持下,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组织制定全国统一
的《病历书写规范》及评扣分标准(试行稿),本试行稿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北京地区三级医院评审标准《病历书写规范》为蓝本,在收集部分省市的《病历书写规范》的基础
上,草拟了《病历书写规范》(讨论稿)第一稿,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支持下,于

2000 年第四季度邀请在北京市

的部属、市属

20 多个医院从事病历质量监控的专家共 40 余人次组织了两次讨论会,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阶段: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和病历专业委员会支持下,于

2001 年 5 月在北京召开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筹

各会,来自全国各省市

20 多位病历质量监控专家对讨论稿进行讨论,再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会后各省

市的反馈意见,汇总写成《病历书写规范》(讨论稿)第二稿。
第三阶段,《病历书写规范》(讨论稿)又经

2001 年 11 月 9 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成立大会,

全体委员会上再次组织大规模讨论,收集多方意见。并于会后带回当地再次征求各省市意见反馈回来,经再次修
改。主要删去多数认为难以做到的要求内容,加上单项否决(即缺一项即为乙级或丙级不合格病历的条款内容),
形成本册《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稿)。
第四阶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

2002 年 4 月 14 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宣布后,其配套文件之一的《病历书写

基本规范(试行)》于

2002 年 8 月 6 日在全国宣传后,还吸取了 2001 年 9 月至 2002 年 8 月在卫生部及北京市

卫生局的领导下,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具体组织安排下,对北京市部属及局属各五个综合性大医院进行了共三次
再启动的医院使用了《规范》及评价标准的微机管理,评审试点的检查中,感觉使用方便,良好,
也受到了好评。我们再经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的在京委员又逐项讨论了两次,还听取了在京有关病历书写的
部分专家的意见,

2002 年 9 月再经对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讨论稿)》修改了一遍,2002 年 12 月 4

日在京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本次的《病历书写规范》及评分标准(试行)稿。并于

2003 年 1 月 20 日完成再修

定稿。
本册《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稿),作为对全国各个有医、教、研任务的医院,为培养青年医师、为医院评审和
评优,可作为对上述医院病历书写的规范要求。各省市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内容基础上订出本省市更
切合本地区的具体要求。
谨此对所有参加制定和讨论的各个医院及各位专家的支持表示感谢。
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
2002/1/8 初稿
2002/12/4 定稿

2003/1/20 修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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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顶部第一章 病历书写的意义 病历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

床医师根据问诊、查体、辅助检查以及对病情的详细观察所获得的资料,经过归纳、分析、整理书写而成的医疗
档案资料。
病历不仅真实反映患者病情,也直接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病历不但为医疗、科研、教学提
供极其宝贵的基础资料,也为医院管理提供不可缺少的医疗信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
的重要依据;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中,病历又是有关医疗付费的凭据。
书写完整而规范的病历,是培养临床医师临床思维能力的基本方法,是提高临床医师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病历
书写质量的优劣是考核临床医师实际工作能力的客观检验标准之一。每一位临床医师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

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写好病历,正如张孝骞教授所说; 写大病历的阶段至为重要,要通过它形成一种终
身不改的习惯,即在诊务繁忙之中也能如条件反射般运用,在诊治病人的过程中不遗漏任何要点。这种训练是短

暂的,稍纵即逝,一旦落课,就无法再补,切勿等闲视之。
让我们谨记老一辈临床医学家、医学教育学家张孝骞教授的教诲努力共勉之。愿我们医护人员对病
人的关心爱护负责精神,对工作的严谨、求精、勤奋、奉献的精神,通过病历书写体现在整个病历的字
里行间,使病历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医院管理和法制等做出更新更多的贡献。

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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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顶部第二章 病历的组成及书写注意事项 一、病历的组成

(一)、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完整病历应包括与病人诊断治疗相关的所有的文字记录。一般分门(急)诊病历(含急诊观察病历)及住院病历。
1、门(急)诊病历,是病人在门(急)诊就诊时,由接诊医师书写的病历记录。
2、住院病历:是病人办理住院手续后,由病房医师以及其它相关医务人员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
(二)、门诊病历有以下内容组成:
1、门诊病历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