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
孕妇应由各级保健人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建卡(册),使用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
查。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
娠产前评分标准》,在每次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
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
手册封面上做
“高危”红色三角形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
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
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
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
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
生院
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每月将评分在
10 分以上者报县
妇幼保健机构,危重症及时上报,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
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向所在地县
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随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评分
15 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一般要进
行
2 次以上面访(指定专人负责)。接到评分在 15 分以上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