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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企业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探析

    摘 要:造纸企业的违法行为集中在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领域,且主要是违反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本文拟就上述两个方面对造纸企业的环境行
政法律责任作出分析,以期造纸企业明了违法行为的后果。

 

  关键词:造纸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2010 年 3 月至 5 月,环境保护部对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

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宁夏

14 个省(自治区)53 个地市的 461 家制浆造纸企业污染状

况进行了督查。结果显示,

461 家企业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约占 21%,312 家正常生产的企

业超标率约为

20%。在督查的 53 个地市中,广东省汕头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山东省临沂

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等

4 个地区制浆造纸企业存在各类环境违法问题集中,环境违法企业

比例都超过

50%,安徽省宣城市虽然违法问题比例未超过 50%,但 7 家在生产的企业有 4

家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个别企业偷排未经处理废水。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
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
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核准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
建设的,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义务;在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
价义务之前,其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环保部门应依据上述规定,对其进
行处罚。

 

  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如果建设单位不提起
诉讼又不履行停止建设的决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补办手续”是

对违反环评规定的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依法报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对建
设单位根据

“补办手续”的要求而报送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后,依法可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的批复。

 

  (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