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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八章重点:贷款保证风险分

  贷款保证风险分析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担保人不能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如果保证人没有能够代为清偿借款人的财产,或者有财务但不具有处分权,或者有处
分权但无法变现清偿。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

  

(3)虚假担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称的公司向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基层单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担保,借
款和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这样的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4)公司互保

  甲公司在申请借款时因银行要求,不得不寻找业务关系较为密切的乙公司作为其保证
人。但乙公司或者自身借款需要或者担心自己被卷入担保纠纷而遭受经济损失,故而反过来
也要求甲公司为其向银行借款时作担保。这样就形成了甲乙公司之间的互保

(互相保证)。这

种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被禁止,但银行也必须小心对待。因为互保企业,只要其中一方出问
题被其他银行追诉,另一方可能由于承担保证责任而出现问题。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办理一笔保证贷款通常需要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这些法律性
文件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银行方面需要核对签字与印章。但在操
作中,可能出现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
或者是未对上述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等重大遗漏。此外,还存在保证合同条款约定不
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将使保证合同产生重大隐患,甚至导致
合同无效。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