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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三章重点:贷款意向阶

 贷款意向阶段

  如果确立了贷款意向,则表明贷款可以正式受理。在该阶段,客户经理应做到

:及时以

合理的方式

(如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客户贷款正式受理,或者根据贷款需求出具

正式的贷款意向书

;要求客户提供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及更为详尽的材料;拟订下阶段公司目标

计划

;将储备项目纳入贷款项目库。

  以下对该阶段业务流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客户经理在实务操作中务必认真
理解掌握。

  贷款意向书的出具

  

(1)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的区别

  实务操作中,客户经理往往在该阶段将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混淆。为避免可能造成的
不良后果,以下根据两者的异同点和注意事项分别说明。

  ①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都是贷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成果,

 常见于中长期贷款。但并

非每一笔中长期贷款均需做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

 有的贷款操作过程中既不需要贷款意

向书也不需要贷款承诺。

  ②贷款意向书表明该文件是为贷款进行下一步的准备和商谈而出具的一种意向性的书
面声明,

 但该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银行可以不受意向书任何内容的约束。贷款承诺是借

贷双方就贷款的主要条件已经达成一致,银行同意在未来特定时间内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
书面承诺

(这就表明贷款承诺不是在贷款意向阶段作出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2) 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权限

  ①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权限。在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或之前,

 各银行可以对符合贷款条

件的项目出具贷款意向书,一般没有权限限制,超所在行权限的项目须报上级行备案。

  ②出具贷款承诺的权限。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

 各银行应按批准贷款的权

限,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出具贷款承诺,超基层行权限的项目须报上级行审批。

  ③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要求。对于需要贷款的项目应及早介入、及时审查。在出
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时要谨慎处理、严肃对待,注意不得擅自越权对外出具贷款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