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

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

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

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

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

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

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

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

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

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

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

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

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

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

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

白帐页,有否划

“×”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

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

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
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