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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

项设备

(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

(各公司自订)

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

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

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

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

15 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

备等项目编制

“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

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
表代替之。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

(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

)。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

“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

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
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

“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

”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

使用部门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

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

“固定

资产登记卡

”,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

“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

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

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

“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

“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