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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
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
事务。
    第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
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
币。
    第四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
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
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六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
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八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
改变。
    第九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
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
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
发给出资证明。
    第十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十二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  公司以单价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 1 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 5 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 35 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 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