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
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
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四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 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
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
1 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
代管。
第五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
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
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 万
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 万元以上
至
30 万元的(含 3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的(含 50 万元)由总
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
由总经理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 万
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的(含
2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的(含 3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
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3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的(含 5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 万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
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的(含 5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
批;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的(含 2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
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3 万元以下的(含 3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
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3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
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
部长可共同审批
5 万美元的(含 5 万美元)资金,其余:10 万美元以下的(含 10 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 万至 20 万美元的(含 20 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
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20 万至 50 万美元的(含 50 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 美元以上的由
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
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七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
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