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对物料的验收及入库均依本办法作业。
第二条
待收科
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在接到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
“采购单”时,按供应商、物料别及交货日期分
别依序排列存档,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利收料作业。
第三条
收料
(一)内购收料
1.材料进厂后,收料人员必须依
“采购单”的内容,并核对供应商送来的物料名称、规格、数量
和送货单及发票并清点数量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
“请购单”,办理收料。
2.如发觉所送来的材料与
“采购单”上所核准的内容不符时,应即时通知采购处理,并通知主
管,原则上非
“采购单”上所核准的材料不予接受,如采购部门要求收下该等材料时,收料人员应
告知主管,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会签采购部门。
(二)外购收料
1.材料进厂后,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即会同检验单位依
“装箱单”及“采购单”开柜(箱)核对材
料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于
|
“采购单”。
2.开柜(箱)后,如发觉所装载的材料与
“装箱单”或“采购单”所记载的内容不同时,通知办
理进口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3.其发觉所装载的物料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
……等异常时,经初步计算损失将超过 5000
元以上者(含),收料人员即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并尽
可能维持异状态以利公证作业,如未超过
5000 元者,则依实际的数量办理收料,并于
“采购单”上
注明损失数量及情况。
4.对于由公证或代理商确认后,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开立
“索赔处理单”呈主管核实后,送会计
部门及采购部门督促办理。
第四条
材料待验
进厂待验的材料,必须于物品的外包装上贴材料标签并详细注明料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厂
日期,且与已检验者分开储存,并规划
“待验区”以为区分,收料后,收料人员应将每日所收料品
汇总填入
“进货日报表”以为入帐清单的依据。
第五条
超交处理
交货数量超过
“订购量”部分应予退回,但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