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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 ,

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

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

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 10 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

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
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

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

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

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

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 第

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

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
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

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

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

“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

(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 ,

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 ,

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

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

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九条

  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单位或

任意更换商品予客户。

第十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

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  试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