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委员会奖金学金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在职员工及其子女继续求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在职员工及其子女。本条
所称的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为限,补习学校不予受理,凡品学兼优符合下
列条件者均可检附就读学校签发学期总成绩单一份申请,如是子女应连同户口誊本一份。
(一)大专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0 分以上,操行 70 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70
分。
(二)高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0 分以上,操行 70 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70 分。
(三)初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5 分以上,操行 70 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65 分。但大专组每学期必修选修学分必须超过 14 学分以上,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
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
第四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上学期奖学金,逾期概不受理。
(一)每一次自每年 4 月 1 起至 4 月 15 日。
(二)第二次自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
第五条 奖学金金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 1800 元。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 1200 元,但就读私立学校学生每学期限额 5 名。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 600 元。
第六条 前条第二项高中组就读私立学校学生申请人超过 5 名限额时,其优先次序如下:
(一)总平均较高者优先。
(二)在职员工优先。
(三)
—高年级优先。
第七条 奖学金的审查应在申请期限截止后 10 天内审定,得奖人经本社审查决定后应
公开公布,并通知得奖人 7 天内具领,逾期视同自愿放弃。
第八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官署核准后公布施行。福利委
员会子教育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员工子女努力向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以上,已缴纳福利金在职员
工,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学校就读者为限。本条所称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检附户口誊本,及其子女就读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证明书一份申
请,在学证明书应载明科系年级,但补习学校不得申请。
第四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该学期子女教育奖助金,每人不得超过 3 名,逾
期概不受理。
(一)第一次每年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15 日止。
(二)、第二次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
第五条 子女教育奖助金申请限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 1000 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 600 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 300 元。
(四)小学组每学期 200 元。
(五)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
理。
(六)夫妇同为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申请权利时应择定一人为申请人,不得兼领或重领。
第六条 各社于申请期限截止后立即详细调查并签具意见,送由福利社主任核发,并报
请福利委员会备查,如有虚报冒领款项者,除将其已领奖助金在申请人的薪津内如数扣回
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奖助三年。
第七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机构核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