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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退休规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第三条

  种类

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务 5 年以上,年龄满 55 岁。
(2)服务满 25 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务 20 年以上,年龄满 50 岁。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

务期间,至年龄满

60 岁为止。

4.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龄满 60 岁。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第四条

  退休金的给付

1.退休金的种类:行为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

15 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二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

5 年以上未满 15 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 6 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

日数乘以

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 5 年者,给付 10 个基数,每增 1 年加付 2 个基数。满

15 年时,给付 30 个基数,满 15 年至满 25 年止,每增 1 年加付 1.5 个基数。满 25 年以
后每增

1 年加付 1 个基数,最高以 60 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 40 年以

后,每增

1 年加付 1 个基数。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 15 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

服务满

15 年者,年金之月额按 1 个基数的 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数表所列。

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 4%。
第五条

  退休金的加发

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

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休金。

2.本规则第三条第 4 项第 2 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

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

2 项加付 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 50%给付其服

务未满

5 年者以 5 年计。

第六条

  伤病的认定

1.本规则第三条第 4 项第 2 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

表所定者为准。

2.本规则第五条第 2 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的一者而言。
(1)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2)因特殊职业病者。
(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