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退休规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第三条
种类
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务 5 年以上,年龄满 55 岁。
(2)服务满 25 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务 20 年以上,年龄满 50 岁。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
务期间,至年龄满
60 岁为止。
4.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龄满 60 岁。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第四条
退休金的给付
1.退休金的种类:行为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
15 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二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
5 年以上未满 15 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 6 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
日数乘以
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 5 年者,给付 10 个基数,每增 1 年加付 2 个基数。满
15 年时,给付 30 个基数,满 15 年至满 25 年止,每增 1 年加付 1.5 个基数。满 25 年以
后每增
1 年加付 1 个基数,最高以 60 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 40 年以
后,每增
1 年加付 1 个基数。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 15 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
服务满
15 年者,年金之月额按 1 个基数的 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数表所列。
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 4%。
第五条
退休金的加发
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
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休金。
2.本规则第三条第 4 项第 2 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
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
2 项加付 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 50%给付其服
务未满
5 年者以 5 年计。
第六条
伤病的认定
1.本规则第三条第 4 项第 2 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
表所定者为准。
2.本规则第五条第 2 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的一者而言。
(1)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2)因特殊职业病者。
(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