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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为规范妇女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

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

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

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

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

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

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

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

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

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

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

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

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