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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

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

包计价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

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

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

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

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

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