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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

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

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

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

 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管理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

 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

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
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

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八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作规模、难易程度、

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
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

 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

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