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与防范分析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技术性委托服务合同形
式,是发包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的
标的是服务,是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发包人委托,为其所签订合同的
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从引进

 FIDIC 条款内容到《公路工程国际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

本》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文件的颁布、修订、实施,在促进了我国公路工程
管理与建设市场繁荣与健康发展的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地影响合同
正常履行的问题,给监理单位带来了很多风险,因此,加强和完善合同风险与防范工作有
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ng>合同风险 ng>

  合同风险是合同的不确定因素,是发包人资信风险、工程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
映和体现,它是客观存在的,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外部环境决定的,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承
担的。

  客观性合同风险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
任是合同双方回避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如,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

监理企业必须提出且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否则失去索赔权利,这叫时效风险。

  主观性合同风险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又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
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监理委托合同中,发包人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
条款的有利条件,在合同协议或谈判过程中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而监理单位为了承
揽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对自身权利未据理力争,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ng>合同风险防范 ng>合同签订前监理单位在决定是否参加某项工程的竞争并与之签订

合同前,要开展合同评审,即对工程的发包人进行了解并对工程合同的可行性进行调查了
解,具体内容包括:

  发包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

 ;

  监理合同的标的要符合国家政策,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合同中的技术规定和经济要求是否适宜和完善;

  质量要求和遵循的规范、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