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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权”按国际惯例被称为“空中自由”。“Traffic rights”的概念起源于 1944 年“芝加哥会议”,
亦称之为

“空中自由”权(freedoms of the air),其法律根据是 1944 年的《国际航班过

境协定》(通称《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通称《五大自由协定》)的规定。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例如:
北京

—纽约,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

  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
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例如:上海

—芝加哥,由飞机机型的原

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
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

—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
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

—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

只能空载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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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
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
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货机为例,它执飞新加坡经我国
厦门、南京到美国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

  第六航权: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
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例如:伦敦

—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

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
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例如:伦敦

—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

承运。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
权利(境内经营权)。例如:北京

—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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