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造价员基础知识讲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
1. 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 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
;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 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左右的
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参照执行。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
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
3)保证金管理: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干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管理
;
⑵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责任期内,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
金随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⑶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式的,可双方约定将保证金交由
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
证金。
二
. 缺陷责任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如下:⑴家畜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⑶供热和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⑷电气管线、给
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⑸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
修金额为建安工程造价或承包合同价款的
5% 或等额保函。
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或其他责任方)双方(或多方)的责任
共同造成的,双方
(或多方)应实事求是地共同商定各自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修理项目经检查
鉴定属于非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首先应由建设单位负担支付全部的保修费用,而
后建设单位再向造成保修问题的实际责任方追索经济损失。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只
能是建设单位自己负责处理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或自行装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