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于是,
1996 年 10 月 29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共 8 章 64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
“
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的立法目的是 防治环境噪声
”
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 “
该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
”
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 不适用该法。
第二节 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关于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环境噪声的法律规定
1、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 9660-88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3096-93
各类标准和适用区域
(一)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
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 类标准 5dB 执行。
(二)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三)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四)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五)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
域。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3096-93
类别
昼间(dB)
夜间(dB)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2、环境噪声排放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