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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于是,

1996 年 10 月 29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共 8 章 64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

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的立法目的是 防治环境噪声

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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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

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 不适用该法。

  

第二节 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关于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环境噪声的法律规定
1、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 9660-88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3096-93 

各类标准和适用区域
(一)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

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 类标准 5dB 执行。

(二)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三)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四)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五)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

域。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3096-93 

类别

 

昼间(dB

 

夜间(dB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2、环境噪声排放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