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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

规范。
   第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

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
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
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
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 1.0.3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

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
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
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
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第 1.0.4

 

   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

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 2.1.1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

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
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