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条文框架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公路桥梁的
地震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减少经济损失,更好地发挥公路运输及其在抗震救灾
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桥梁,其设防目标是:
当遭受桥梁设计基准期内发生概率较高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
继续使用,当遭受桥梁设计基准期内发生概率较低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应保证不致倒塌或产
生严重结构损伤,经加固修复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桥梁,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各类桥梁必须进行多遇地震 E1 作用下的抗震设计,除 6 度地区以外,A、B、C 类桥梁
还必须进行罕遇地震 E2 作用下的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 9 度地区的常用公路桥梁的抗震设计。抗震
设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区的桥梁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大跨度或特殊桥梁,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
研究,并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01 的地震基本烈度。对已作过专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桥址,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5 公路桥梁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
1.0.6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桥梁结构类型为:
(1) 主跨径不超过 200 米的混凝土梁桥
(2) 主跨径不超过 200 米的圬工或混凝土拱桥
(3) 主跨径不超过 200 米的混凝土斜拉桥和悬索桥
主跨径超过 200 米的大跨径桥梁,本规范只给出抗震设计原则。
2 术 语、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