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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集锦 13                                           

房屋租赁合同

  

1.登记备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
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

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

20 年。

  

3.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

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链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
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

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