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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集锦 8

                                           

追索权

  

1.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

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
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表

2-4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金额

  

3.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