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集锦 8
追索权
1.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
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
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表
2-4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
除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金额
3.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