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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集锦 7

                                           

(三)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
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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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
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
日起

12 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
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
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

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

不得超过

90 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

据,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

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

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

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

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