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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经济法》考试题目及参考答案(三)

三、案例分析题(本量刑共

4 小题,其中第 1 小题、第 2 小题每小题 7 分。第 3 小题可以

选用中文或选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

18 分;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

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

23 分。第 4 小题 18 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 55 分。在答题卷上解

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

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

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

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

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

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

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一般保证人破产,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保

证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继续维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则债权人必须待债

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此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

经分配完毕,相当于免除了其保证责任。所以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

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2)在一般保证人破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应当先行提存。

3)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在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