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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工资管理规定

1、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决定技能工资的要素

    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职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精力及其他在开
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
    

  

第三条 技能工资的考察期间

    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年×月为考察期,×月决定调整。
    

  

第四条 新参加工作者的技能工资

    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经特别审查,
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
    

  

第五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

    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
    

  

第六条 评审委员的任命

    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
    

  

第七条 严守秘密

    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公布,但任

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二、评审标准
    

  

第九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

    技能工资的评审,以过去一年内本人的技能水平及其工作成绩的审核为中心,在此基础
上,评定技能等级。
    

  

第十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范围

    技能工资的评审,在职工现行的职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技能工资的标准,如下表-1 所示

等级

部门经理

科长

副科长
室主任

一般职工
辅助人员

三、评审方法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

    技能工资的评审,由公司经理任命的技能工资评审委员会分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
见,由公司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各委员,原则上由各有关
部门负责人提名,经公司经理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方法

    技能工资的评审,按各自的职务等级进行。对同一职务等级者进行比较对照,按业务种
类分别进行考查,其具体内容在下一条及以后诸条中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人员评审要点

    工程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