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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点一:突出强制性条文
       原《规范》的条文为 45 条,新《规范》的条文增至 137 条,新《规范》比原《规范》增加了
92 条,增幅达两倍以上,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由 6 条增加到 15 条,涵盖了从施工准
备阶段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建设全过程。
       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条文,绝对不能打折扣。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新的形势
发展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新《规范》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
围,要求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

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建筑施

工企业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同时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工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特点二:新《规范》与现行法规融于一体
       原《规范》的条文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些脱钩,有的没有写入规范,
有的写得不够明确,使用起来,既要找规范,又要找清规,还要找文件标准,很不方便。新

《规范》针对这些问题,将现行法规与工程实施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融于一体,不仅列

有条文内容,更配有说明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例如:新《规范》中的竣工结算这一节共 14 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 1 条强制性条
文。新《规范》这节的制定,涉及

4 部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该节第 1 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亦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
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该节第 2 条,规定竣工结算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出总承包人
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责。
       该节第 9 条,更明确了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规定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
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
工结算。这样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欠审不结的现象作
了禁止性规定。这一节第

12 条还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造价

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这些都是有效防
止拖欠工程款的重要举措。

       特点三:内容全面贴近现实
       

——

新《规范》的内容全面,贴近现实,它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各个方面

程量清单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建设工程承、发包施工合
同的签订,含合同价款的约定;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
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使每一个计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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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都有 章 可依,有 规 可循。 暂列金额 、 暂估价 、 计日工 等项的设立,更与国
际惯便接轨,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特点四:凸显公开、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