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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
 
  (1)明确用地和建筑性质,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外
的代征道路及绿地的面积和范围)。

  (2)明确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要求。

  (3)明确绿地配置包括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隔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
等的要求。

  (4)明确市政设施配置包括道路组织、交通出入口、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
供应、公交站点、停车场数量和布局等要求。

  (5)明确公共设施配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
等要求。

  (6)满足保护古城传统格局、风貌和传统文化地段、保护重点文物古迹、风景
名胜的要求。

  (7)满足用地和建筑与周围人文和自然环境协调的要求。

  (8)满足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抗震、防止地质灾害等要求。

  (9)符合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走廊、高压输电走廊、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的相
关技术规定。

作用:
规划设计条件分为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前者在规划设计时是
必须遵守的;后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尽量遵守。
  (1)规定性(限制性)条件。一般为:

①用地性质;②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

面积

/地块面积);

③建筑控制高度;④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一般不

含地下车库和设备层建筑面积);

⑤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⑥交通

出入口方位;

⑦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条件。一般为:

①人口容量(人/hm2);②建筑形式、体量、风格

要求;

③建筑色彩要求;④文物、名木古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水体等保护要

求;

⑤其他环境要求。

  (10)符合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及市政工程设施的
相关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