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的区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
规划条件条件书的区别)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
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
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
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
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
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
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二】控规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直接影响城市形态的规划层面。城市道路的线型、地块性质的调整都会直接
影响这一街区的形态。而往往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是从技术层面上说的最佳方法往
往又是最容易被城市规划执法者改变,或者说是各种利益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
不得不让步。
【三】控规修改主体:
立法上控规是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也就是说修改不用通过人大。规划局代表
市政府履行职责,那么也就是说控规的修改只要通过规划局就可以。
二、规划设计条件
【一】概述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
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规划条件是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
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
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规划
条件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定规划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
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和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