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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

 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09 年 9 月 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申报管理办法》,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

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
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是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职业危害健康形
势严峻,总体底数不清。据卫生部门统计,新中国成立至

2007 年底,全国累计

报告职业病

690858 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 627405 例(已死亡 147070 例,现患

480335 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 40650 例。由于我国目前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有
限,且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严格,与大量的

“未报告”和“隐性”职业病例相比,

“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摸清当前的职业病危害底数,
为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职业危害申报是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有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了解职业危害状况,进而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状况
实施分级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率,促进企业改善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

  一、职业危害的范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

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
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

部于

 2002 年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简称《分类目录》)。8 年多来,

《分类目录》已经被广大职业卫生工作人员接受。

  二、职业危害申报

  

(一)申报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责的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负责有关
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正在修
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也根据此职责的调整作相应的修改。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

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